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课堂教学和课程考核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应参加选课人员为学院在校所有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2.学生选课指导教师为其导师及辅导员。
3.应参加选课人员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根据个人情况按规定选课。
4.选课中出现的系统问题由教务员与教务处联系解决。
5.新生第一学期因入学时选课已结束不能参加正常选课,由学校统一安排课程,视为全选。
6.因各种原因未能选上课程的学生,开学后办理补选手续,并于开始上课一周内向任课教师报到,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课堂考勤,为办理选课手续或虽办理手续未按规定向任课教师报到参加该课程学习者,该学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7.本规定按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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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